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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法小知识(2)

时间: 2022-04-18 15:13 分类: 劳动法苑 来源: [原创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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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[劳动法小知识]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:在试用期中,劳动者存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

一项、第二项规定的情形,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,但应将解除理由明确告知劳动者。

法条解读:

1、试用期内,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三类:存在39条任一情形;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不

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;不能胜任工作,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。

2、在试用期内,用人单位以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有明确的证据,特别是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

用条件,用人单位应事先明确录用条件;

3、依据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在试用期满前做出,不得超过试用期。

如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,又因疫情管控措施难以送达的,可以考虑通过EMS邮寄方式,在信封的物品名称

处写明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》,注意留存快递底单。如劳动者拒收,则注意保存退回的函件。如果无法采取邮

寄送达,则可考虑使用短信、微信、电话方式向劳动者说明,需要注意短信、微信、电话的对方为劳动者本

人,且应确认劳动者收到,注意保存好短信、微信、电话沟通录音的原始载体用于证明已向劳动者本人发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