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伤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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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?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之规定,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“上下班途中”如何界定,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,通常包含两方面因素,一是什么时间属于上下班时间?二是什么路径属于上下班途中?
法条解读:
1、对于上下班时间,不仅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具体上下班时间,还包括职工因加班需要的上下班时间。
2、对于职工提前上班或早退现象,是否属于“上下班期间”,目前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是:职工在合理时间范围之内,且以上班为目的提前出发,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,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,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,一般都被认定为工伤。如果职工在没有跟公司报备的情况下,擅自早退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,一般不认定为工伤。
3、对于上下班途径,根据法释【2014】9号文件,以上下班为目的,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单位宿舍、或者配合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,都属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应考虑的上下班路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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