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伤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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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如何界定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
“48小时”如何界定、“疾病”的限定范围,“死亡”的时间空间,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。
法条解读
1、《劳动合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<工伤保险条例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明确,”突发疾病“包括各类疾病,”48小时“的起算时间,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。
2、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<工伤保险条例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中提到,建议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,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、突发疾病、径直送到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,具有同时性、连贯性来掌握。
3、”48小时“从职工送医院诊断时间起算,虽然法规中没有明确死亡认定的时间,但通常情况下,以医疗机构出具的《死亡医学证明》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唯一标准。除此之外,不再做扩大化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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